中国科学院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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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机关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健康,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31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厅为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协调、统筹、监督和宣传工作,推动机关全员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第五条 院机关各部门、园区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第六条 院机关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及清运等工作,并向办公厅报告实施情况。
第三章 生活垃圾分类及投放要求
第七条 院机关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四分法分类要求,即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各类垃圾桶都设有分类标志标识,在垃圾投放点设置指示牌。
第八条 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蓄电池、锂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普通干电池(五号、七号电池等)不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第九条 可回收物是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瓶等)等。可回收物请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倾倒干净。
第十条 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及一般餐饮产生的食物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废物。
动物大骨难以生物降解处理,不宜将其投入厨余垃圾中,应放置于其他垃圾桶。
第十一条 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且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或其他纺织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等。
第四章 垃圾收集及清运
第十二条 院机关各个楼层及机关园区内按规范距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桶,用于相应垃圾收集。
第十三条 院机关适当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桶,用于有害垃圾收集。
第十四条 院机关各楼层卫生间和食堂设置厨余垃圾桶,用于厨余垃圾收集。
第十五条 院机关园区设置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站,由机关物业人员每日定时检查并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院机关垃圾收集后定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保存合同备查。可回收物须集中交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并建立相关统计台帐。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垃圾。
第十七条 院机关物业服务及餐饮机构须建立机关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及去向等情况,按照要求向街道、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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